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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进厂,2009年9月中午就餐时因突发心脏病住院,经诊断心脏主动脉夹层,术后不能在从事体力劳动,因单位都是重体力劳动,不能上班,是否能算工伤?单位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纠纷
2011-11-10 09:56:3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不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 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以鉴定的结果为准,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若因此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您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不算,可以解除
  • 你好!
    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以鉴定的结果为准,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若因此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您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详细可咨询。
  • 不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不算,可以解除
  • 您好!不算,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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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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