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号,劳动合同终止,单位让本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书上,签上"同意 姓名"被本人拒绝,由于本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单位为了骗取本人的签名,说:签上"此件已收到 姓名"或"姓名",并不代表本人同意,只代表了本人已收到相关文件.单位拿我签名的劳动合同终止书,于2011年9月5号私自代签我名,办理<本人自愿失业>的业务,而我从8月31号一直要求单位告知本人调档函发往的具体地址,被单位拒绝.并且本人于9月2号已经到新单位报到上班,不存在失业的事实.
单位损害了本人哪方面的权利,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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