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是从2006年7月1日到2016年7月1日,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内未出现《劳动法》(以前的劳动法)第32条2、3项规定情况,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向甲方无条件支付违约金3万元。乙方不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方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乙方没有在甲方工作满10年,将退还培训费和录用费共计3万元。
请问:在08年新的劳动法颁布后,如果我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还需要支付以上的费用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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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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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看公司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果有,你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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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约定无效,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看公司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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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的形式剥夺劳动者基本保险权利。
因此你和单位约定的这个劳动和同的效力有瑕疵。
如果您想提前解决劳动合同,并非没有办法,建议由律师操作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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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见到你的劳动合同,不知具体内容怎么约定的,不好给出明确答复,建议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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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需支付违约金,但离职时要支付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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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