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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今年3月份跟前夫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前夫抚养,我每月20日之前按月给生活费,我可以探视孩子,也可以跟他协商后把孩子短时间带走居住(如放寒暑假)。离婚当时我给了3个月的生活费,后来因为工作的原因生活费1个多月没有及时给,前夫以此为借说我无权把孩子带走,还说孩子我一年只能看4次,而且要先跟他协商后才行。孩子现在是爷爷奶奶在带,前夫外在打工。我现在成都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条件,不知道现在通过上法院把孩子要过的可能性大不。前夫的性格很古怪,按说为了孩子的健康的成长正常人是不会刻意不让孩子见母亲的,他们家完全不一样,恨不得孩子永远见不到我就好。跟他说了很多这样不利于孩子成长,他根本听不进去。所以我不想让孩子在那样的环境长大,想看通过法院可以把孩子的监护权要回来不。孩子现在跟他爷爷奶奶居住地在南充的一县城里面。

婚姻家庭
2011-11-10 15: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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