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做出口头车辆买卖协议,协议达成后,卖方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买方,买方遂交付部分购车款,余款按照约定2008年6月1日前付清。买卖双方就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后买方被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缴纳处罚。买方在罚款后将车领会。随后,买方找卖方协商罚款分担及支付剩余购车款事宜,未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卖方以买方违反合同规定,不按时支付购车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买方返还车辆,自己退还其已付购车款。我想请问,这个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