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进入该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了3年,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主管)、薪资待遇以及工作地点(成都市),在市区工作试用期满1个月后,公司以我不胜任该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要变更我的岗位同时降低工资,如果不同意让我自己提出辞职,对此我予以拒绝;于是公司又提出变更我的工作地点,由市区变更到郊县,对此公司的解释是:第一我们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在这个郊县;第二按照成都市的区域划分,这个郊县也在大成都范围之内,所以他的变动是合情合理的没有违背劳动法。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没违背法律,如果我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不予赔偿?我该怎么办?
-
你若无过错,公司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可以协商解决,否则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
公司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
变更工作地点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
应该补偿。
如需详细解答,欢迎直接来电咨询律师。
-
你好,变更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协商,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并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