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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进入该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了3年,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主管)、薪资待遇以及工作地点(成都市),在市区工作试用期满1个月后,公司以我不胜任该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要变更我的岗位同时降低工资,如果不同意让我自己提出辞职,对此我予以拒绝;于是公司又提出变更我的工作地点,由市区变更到郊县,对此公司的解释是:第一我们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在这个郊县;第二按照成都市的区域划分,这个郊县也在大成都范围之内,所以他的变动是合情合理的没有违背劳动法。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没违背法律,如果我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不予赔偿?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1-11-08 2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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