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深圳一家公司员工(驻外),今年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当时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公司在深圳区域的所有经营场所,现公司要求我本月回去总部上班,因个人原因无法回去上,公司要求我写辞职信.
现我发现公司从03年到现在就未按我的实际工资给我购买保险,我的目前工资是5500,而公司是以2400为缴费工资为我购买养老保险(公司缴240,我缴192),不是以我的实际工资购买,我是不可以以此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注:本人不是深圳户口.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