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诉称被告多次故意寻衅滋事,最后采取强行手段,依仗武力,先后强行侵占属于原告承包合同的水田0.54亩、旱地0.394亩。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三年农业税。
事实是原告所诉水田0.54亩、旱地0.394亩,即被告自2001年至今所种的土地,系2001年4月21日原告和被告之父受原告夫妇辱骂服毒自杀后,处理丧事时,经村委干部及本族姓长辈当面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夫妇同意指定转给被告经营使用的土地。因被告要求转其父生前承包之部分土地,但原告不同意,故将被告过房父亲生前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转给被告经营使用。而非原告所诉从2002年强行侵占原告所属承包之部分土地。请问律师被告在无土地使用凭证情况下有无胜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