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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聋哑人。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应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1994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付抚养费50元。” 问题;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民事相关
2011-11-03 13: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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