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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今年27岁,孕三个半月。在一家汽车4S店配件部工作。一般从事的是电脑和小型搬运以及仓库卫生的工作。公司规定早八点半上班,晚五点半下班。但最近公司要求各部门留早八点提前来值班人员。部门领导是哥非常不通人情的人,安排我(我家是最远的,常常5点半起,一堵车就吃不成早饭)值班。下班之后他也以种种理由经常性加班到6:30-7:30不等。这些是否违背了孕妇的劳动保护法呢?因为我了解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这条是否对我这种情况适用呢? 多谢您的解答:

民事相关
2011-10-27 23: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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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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