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阳城盘一间店铺,16日签了一份对方手写的定金协议书:转让费48000,房租3000每月,先交定金10000,余款7日之内结清,其他事宜另议,违约方付双倍定金。当时没有对店内剩余的衣服有具体的定论,只是口头说到时候再看,需要的我留下,不需要她拿走,如果要的话货款也不用一次性付清,之后21日把衣服整理之后共产生费用113490,包括8个月的房租以及网络费用,然后再对方的一再催促下,并没有过户就先转账5万,令外现金3490,然后对方当晚就给了我们一把钥匙,她之前的员工身上还有一把并没有给我。后经询问,之前对方所说的一些经营情况包括衣服的价格都不属实,所以22日开始与对方接触,商量解决事宜,本来准备解约,但是对方一直都不出现,只是推脱忙,后经朋友与对方联系上,23日在店里面见面,协商把签定的转让费以及房租付给对方,衣服不接手,并且对方之前连接的网络我们也不需要,但是对方不同意,说不转了,还说没有过户店就还是她的,并且要求我们走人,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