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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住宅装修合同,该住宅位于嘉定南翔镇,建筑面积为60平米,实用面积为42平米,该装修工程为半包形式(即本人提供主材,装修公司提供人工和辅材),工期为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工期拖延一天则赔偿50元人民币,到2011年5月25日并未完工。经多次协商后于2011年6月10日又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定于2011年7月25日完工。协议签订后装修公司仍然继续拖拉,且装修公司施工质量很差,且延误工期过久,本人实在无法忍受,于7月1日提出终止该协议。请问是否可提出装修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11-10-24 10:31: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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