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确认伤残等级后,在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2)点,即“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赔付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还可以要求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的话,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如果不是的话,则这两项补助应当找谁来主张? 谢谢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