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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再次把合同拿出来看了一下,发现一个问题:合同把地点弄错了。具体是这样的:我有两块分别都是21亩的土地(离很远),一块在A地点,种的是成龄剑麻,可以收割;一块在B地点,种的是幼龄剑麻,未能收割。可是合同上写的地点是B地点,按合同上说,是按技术生长要求来收割的。 那我是不是可以以地点不明确而拒绝执行啊,?或者说B地点的未达到技术生长求,而拒绝收割啊?不管怎么样,我是不是都可以拒绝收割啊?

劳动纠纷
2005-04-17 02:4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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