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无锡某公司上班,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工资1140签的,且另外有一份协议,是按1600圆每月计算的,加班费是按7元每小时计算的,如果在合同期内我不论任何原因辞职的工资就按照1300元计算,加班费按6元每小时计算,但是我本人手上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协议,什么都没有,现在我因个人原因辞职,现在结算工资将我从工资调整之月起工资都是按照1300元计算的,所以以前已经按1600发的都把多得扣除了,加班费也按6元计算
所以扣到最后所剩无几,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应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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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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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合理,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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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