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孩子跟男方生活,房屋归男方和孩子住。女方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400元,男方支付一半房产现金给女方。后来为了孩子的利益,男方和女方私下立了一份离婚后补协议(只男方和女方签字,没有公正,只双方各持一份)。房子归男方和孩子,并且孩子享房产继承权。由于女方用分得的房产资金按结了一套房子,过了三年,女方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给自己(女儿愿意),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00元。可变更孩子监护权后,女方要求男方付出孩子那部分房产资金,房子只有宅基证,没办房产证。想知道:
1、孩子也有房产权还是只有享有继承权?
2、男方可以取消后补协议吗?(那明明是为了再婚后怕不好调节,可这恰恰上了女方的当了)。
3、男方可以把房子(只有宅基证,男方的名字)的产权办为自己的吗?
4、变更监护权后,女方要男方支付一部分房产资金后,男方相当于只得到1/4的房产了,这不公平了,女方能要得到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