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事业单位(进入编制的)签了2年的合同,但是我手上的合同试用期是23个月,单位的那份试用期是2个月,且签署时为空白合同,即没有写明聘用时间和试用期,事后给了我一份合同,我9月底提出书面辞呈,单位不批准,说合同上有一条不批准的话要半年后再提出申请才能离开,关于试用期问题我有问过单位,他们说是写错了,我也曾多次与单位人事科交涉无果,提出书面辞呈后一个月即10月底,我是否能离开?我有看到说辞职是权利,若单位不批,提出书面辞职后一个月就可以离职。还有签订的这份合同两份不一样是否为无效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