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晚21时许,被告人因酒后至本市区某新村棋牌室内,自称公安人员在棋牌室内所要钱财闹事。在场被害人劝说时被告人用一铁质簸箕将其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现受害人要求赔偿医药费1819.19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5400元,物损费279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31009.19元。我想咨询下,这个赔偿金额有哪些是可以不需要理会或者可以减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