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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军嫂,因为劳动手册一时没有办好,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保险金,现在我已经离职,我还能要求该单位为我缴纳吗?当时我按照单位要求写了一个暂不缴纳的承诺书的,现在它以此为由拒绝为我缴纳,合法吗?我认为我的承诺是暂不缴纳,保留了以后要求它补交的权利,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给我指点指点,谢谢!问题补充: 我当时按照单位要求写的承诺书写明原因是“因劳动手册未办理好,暂不交金”,十个月后单位单方面解聘,且少发一个月工资,理由是寒假没有上课,就没有工资,暑假前解聘。几个月后,因学校需要老师,又打电话叫我去上班,我又写了一个打算参加八一军嫂招聘,暂不交金的承诺书,半年后因为我已找到新的工作,就离开学校了,但是这一年多的金没有交,我每周上课22节,月工资从来没有超过两千块,少的时候只有1200元的样子,而且当时寒暑假没有工资的,就今年暑假拿到了上海市最低工资,我在离职时口头提出要求补交金,学校的答复是要开会研究,实际就是拖,这两年时间我要交金高达两万六千多元,而我那么辛苦挣的钱才两万出头,连交金都不够,但是他们的答复就是你承诺了不交金,现在要交就只能自己交,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1-10-14 16:18: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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