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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某、袁某二人将王某打成轻伤。经镇司法所调解,王某与旷某达成协议:一、旷某赔偿王某3.8万元;二、王某放弃追究旷某的刑事责任。协议达成后,签定协议当日,旷某全额支付了赔款,袁某亦未提起自诉。事后,检察机关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诉是否成立,有两种观点:1、认为公诉不成立。理由是:<<调解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有专门规定,本案双方达成的协议没有违背法定情形存在,属于有效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提起公诉,并给二人定罪量刑,那么就意味着对协议效力的否定,毕竟,自诉案件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2、认为公诉乃公权力,不受当事人的意思左右,毕竟二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究竟取何种意见?

刑事行政
2011-10-13 20:45: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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