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尽量简单清楚叙述明白,如果不说的不清楚的请各位见谅,希望得到各位的法律援助。
我家在09年的时候购置了一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当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是17.8万。至今日,我家断断续续已经支付了12W左右的房款,另外的房款说的是房屋产权过户后支付。结果就到现在一直为办理过户,现在房屋原来卖家要违约希望我家加钱,这点来说我家是不愿意的。如果协商不了势必存在房主违约。
当初我们签订了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也在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因为家里人也没有什么法律常识。 当初签订的合同里面说了 如果违约,违约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违约金的30%。(在政府公正)
现在我想请问律师,如果赔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赔偿?是按照以前的房价赔偿就是以前商定的房屋价格的30% 还是现在房屋市价的30%, 是否还可以追加赔偿?按银行的利率几倍赔偿?
违约方会采取什么手段来逃避呢?
感激不尽,祝各位都身体健康 合家欢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