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月27日中午因身体不舒服怕影响下午的工作向主管经理请病假半天,经理以我已修完公司规定的年病假7天,没有病假可以请了,如请事假需提前3天向公司申请,拒绝了我。我实在是无法在坚持工作,只好自己先去医院看病。9月28日经理找我说我擅自离岗算我9月27日旷工半天,并把我停职等人事部处理。9月29日人事部通知我把我调岗到车间,如果3天不到车间上班按3天旷工处理并辞退。我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在办公室仓库班长。我去找总经理谈,他说我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有权调动我的岗位。10月10日公司给我下了通知说我违反了公司规定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赔偿。我想问一下这合理吗?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赔偿吗?我的合同还有两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