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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9日中午12:45分我儿子去集贤一中上学途中,在工人街被一辆车号 出租车撞倒,自行车大梁撞断,经县医院,矿业集团总医院检查所幸无大碍,检查费用745元,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没有住院观察治疗,在诊所打针治疗费用460元。这个案件是集贤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岩经手处理,9月30日在双方到场同意和解的情况下,王岩突然现场定下调子,说我儿子骑自行车逆行被车撞,责任负100%,然后让我们双方谈一下,可想而知,这个基调定完以后谈完的结果了,肇事司机方不同意赔偿,我当时非常气愤,一个交警随意下结论,不能公正地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一下交警这么划分责任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
2011-10-17 17: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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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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