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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8日,别人从银行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12个月,我为其作担保。2011年9月20日,法院传来传票,要我与贷款人共同还款。请问我还有责任吗?(附2009年5月、2010年11月贷款人有过两次续贷,不是我为其作的担保,但我没有证据)

证券投资
2011-10-10 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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