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问以下情况的房产应如何处理?我尽量说得详细一些。
2010年3月,夫妻双方在合肥瑶海区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3居室,价值78万。
当时是首付两成约18万,首付部分女方加出资15万,男方家出资3万。其余60万全部是商业贷款,分30年还清。贷款人为男方一人,女方没有贷款。
现双方于2010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在离婚协议上写道: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将男方出资首付部分(3万元)退还男方,贷款由女方进行偿还。这份离婚协议盖有婚姻登记机构的公章。
但现在觉得这样做太不合适了,想要把贷款进行转移,即不想再与男方有任何瓜葛。因为仍旧是男方贷款的话,房产证上是不能去掉其名字的。
请问一下:贷款转移可行吗?如不可行,只有一种方式即在拿到房产证将此房卖掉,但这样一来夜长梦多,更加麻烦,烦请大家帮我解答一下!十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