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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在2010年2月22日,发生了在人行道上因开车门而碰撞人的交通事故。当即送医院检查没问题,可对方通过关系住院治疗。经一个月出院后因手续不全,且“味口”太多,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成,在2010年12月份交警部门下达了“调解未成终结书”。可在2011年10月8日法院电话通知我,对方上告了。据 《民法通则》136、137条规定;对方的诉讼是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为一年。请问我应该咋办?

交通事故
2011-10-09 17:41: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很难说超过没超过诉讼时效,是从发生之日起已经一年了,但是,2010年12月份交警部门下达了调解未成终结书。有一个问题,你们之间调解过么,什么时间调解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对方的诉讼时效不超过法律的规定。
  • 你好,不算超过时效,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 你对法律并不理解,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 积极应诉。不能以自己的判断去解决问题。有时会误了事情。
    如需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联系平顶山马跃律师。
  • 你好,建议积极应诉,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以自己的判断来解决问题,以免误了正事。
    如需帮助可以联系平顶山马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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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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