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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签了一个二手房居间合同,定金已经付了,付款方式有这么一条 乙方2011年12月30日前审批贷款人民币为60万元整。 1,乙方没有权力审批,只能被审批,2。审批是个过程,从银行受理到批复(批准下来)的过程叫审批。如果按第1个问题理解,就是无效条款,对我就没有约束力了。如果按第2问题理解我是不是在12月30日前申请贷款即可,因为我公积金要补缴,复议,需要时间,我不想故意拖时间,因为至少拖一个月我要多付2000元的房租(我在租房住)。另外,从申请贷款到批准的时间不好控制,我现在担心会违约。请问如果我到12月29日申请贷款算违约吗?

合同纠纷
2011-10-09 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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