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签了一个二手房居间合同,定金已经付了,付款方式有这么一条 乙方2011年12月30日前审批贷款人民币为60万元整。
1,乙方没有权力审批,只能被审批,2。审批是个过程,从银行受理到批复(批准下来)的过程叫审批。如果按第1个问题理解,就是无效条款,对我就没有约束力了。如果按第2问题理解我是不是在12月30日前申请贷款即可,因为我公积金要补缴,复议,需要时间,我不想故意拖时间,因为至少拖一个月我要多付2000元的房租(我在租房住)。另外,从申请贷款到批准的时间不好控制,我现在担心会违约。请问如果我到12月29日申请贷款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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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单就这一条款,约定有些歧义,需结合整个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条款综合考虑,比如约定首付款什么时候付等。
2、但还是倾向于贷款审批由银行审核,买方只要在约定时间申请即可!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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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都不是违约。履约过程多督促这家公司会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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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能通过,但只是时间延长了,比如我11月1日审请,银行审批花了三个月,到1月30日才批准,算不算我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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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条是首付, 首付时间是在2011年10月16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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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贷款付款期限的,如超过确实可以涉嫌违约。但如果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你不能审批通过的,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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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