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校外人员A夜间翻墙进入学校找女学生(网友),非要带女学生外出,被校保卫处发现以后及时拦截,在处理过程中,该人同伙B(在校外等候)将门踹开欲将A带走,发生打架.后B 被校保卫处人员打伤(轻伤)。问题1:此案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是否该对B做出赔偿?2.如果需要赔偿,赔偿资金该由学校出还是由打人者出?3.A和B两人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4.如学校以保卫处才处理不当为由要求打人者承担部分赔偿金是否合理?
-
保安的行为属于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A和B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学校和保安都不承担责任。
-
构成寻衅滋事罪。可来电咨询。
-
保安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ab违反社会治安管理。
-
不构成故意伤害,属于管理学校安全制度的职务行为!
-
首先要看学校保安是在履行职责,但是履行职责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而不能随便动手。对于保安在履行职务的时候造成他人伤害的,是应该学校成承担责任的。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