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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位学生(表现品行良好)在篮球场上打球(打球也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因为打球难免身体接触,发生口角,对方(本地非学生)扯破我学生衣服,拳脚相加(有球场第三旁观者证明),在其他场地打球的同学过去扯拦参与其中,分开后对方予以威胁派一个人跟着我学生(当时没有明显受伤迹象),跟随一段路后我学生无奈报警,此时在对方跟随人口中得知对方手部骨折(中间有半个小时时间),现有学校保卫处处理调解,问: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理好?我作为班主任很着急

刑事行政
2008-11-14 15:10:2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我觉得对方有扩大事情的过失)
  • 如果保卫处调解无效的话 派出所就会介入,我是怕我学生小小年纪就要付刑事责任...
  • 运动损伤不算故意伤害。
  • 不属于运动损伤,建议协商解决。
  • 这可以认定为合理受损.担在实际处理中,本着人本原则一般是各承担一半.
  • 建议找警方介入调查此事,只有情况清楚了,才好区分责任,另外,轻伤案件可公诉,可自诉,一般如果调解好了,对方会放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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