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通过胁迫的方式从甲那里购得房屋并登记,旋即转卖给丙并登记,之后,甲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权,房屋的所有权该归谁。2,乙胁迫甲购得房屋并登记,在转卖给丙期间,合同签订且付款,但未登记,在登记前,甲向法院提出撤销权,该房屋的所有权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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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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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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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是善意第三人,若己付房款并登记,房应归丙,这种情况下甲不能撤销;2、在丙未登记前甲提出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和乙的登记,若查明确为协迫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撤销,但应在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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