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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1月在此单位工作,后来单位让我于2008年1月和2009年12月年和同一劳务派遣公司分别签订两次劳务合同(工作仍是原来的单位),现在年底合同到期,单位准备终止,请问我得到的补偿应该从哪年开始算?

公司企业
2011-10-02 17:29: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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