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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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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周运柱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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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继承、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证券投资
解答快 从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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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刘博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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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行政纠纷、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险纠纷、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人格尊严、涉外纠纷、其他
态度好 从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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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陈勇勇律师 咨询我
好评109 已帮助77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征地拆迁、建筑工程、互联网纠纷
态度好 从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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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占朝律师 咨询我
好评0 已帮助168
擅长: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从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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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时瑞芳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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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解答快 态度好 从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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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靳桢律师 咨询我
好评0 已帮助291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继承
从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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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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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行政纠纷、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险纠纷、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人格尊严、涉外纠纷、其他
从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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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潘立微律师 咨询我
好评20 已帮助518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建筑工程、损害赔偿
解答快 从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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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钱敏律师 咨询我
好评5 已帮助29
擅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
从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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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律企帮律师 咨询我
好评6 已帮助37
擅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
从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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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问答
QQ开户怎么办?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农村信用社股金不给分红怎么办?
你好,搜集,保留,固定相关证据,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解决
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应如何
股权转让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2、该协议可以作为受让人请求转移股权的重要证据使用; 3、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的其他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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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到位时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1、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 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能起诉什么人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哪些人 作为公司债权人: 1、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将 (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公司的发起人、 (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渎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将 (1)抽逃出资的股东、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