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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去年1月登记结婚,3月和5月购得两处房产,现对方提出离婚,主张购房款是用他婚前所得购买,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成立?还有他是美籍华人,我们属涉外婚姻,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吉林长春,结婚登记在长春办的,可我现在南宁生活近一年,请问是否可以在南宁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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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1 03: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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