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这样一个难题,想请教法律届的朋友们帮忙:我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规定,房屋按婚前出资比例离婚后按市场价出售后进分割,但离婚后房屋一直未卖出去,对方就提出将房屋做价二十万留下,按比例他付我十五万现金,双方并已达成书面协议,但对方又提出他无力支付现金,需要先将房屋过户到他个人名下然后用房照贷款来支付,当时我有协议在手同时也出于信任,就同意他先将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可是他过户居住后,因此房屋产权并非全部归私人所有,银行不允许贷款,这时他一方面拒绝出售、返还房屋,另一方面又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拖欠达一年之久,无耐之下我手握协议以欠款为由将他起诉到法院,可是房屋现已在他名下,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请问:在他拒绝或无力偿还房款的情况下,而且现在房屋产权也已过户到他的名下,我可否要求法院撤销此卖房协议,重新执行当初签定的离婚协议?这个房屋产权过户也是否有效?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权益尽快的结束这场房产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