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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老太太再婚,婚姻期间,购买了男方单位的福利分房,婚前与婚后12年期间,男方与女方及其双方子女共同签订了3份关于房产协议,最后一份协议约定,男方和女方子女共同出资购买男方的福利分房,二人平均分摊所有关于购买福利房的出资额,两位老人将房产无偿赠与双方子女各得一半房产,并于公正当日,男方与女方及双方子女共同签订协议,两位老人无论谁先去世,则去世方子女付给另一方子女30万元,得钱者将其名下一半房产无偿赠与对方子女,并且约定了30万元是一个定数,不能以老人去世时房屋的市价计算。现在老太太先去世,男方子女准备好30万元找女方子女履行协议。房子是08年购买,09年做的公证并过户到双方子女名下,及于当日签订的30万元协议。 请问:女方子女是否可以撕毁30万元协议,争取按照房产本50%比例平均分配房产。

继承
2011-09-25 0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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