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咨询问题如题。
事件描述:我和3个朋友租了一个3室的房子。房东说要出国,需要把他的东西放我们这,让我们腾出一个屋子。如果不腾的话,就要卖房子,让我们另找房子。上半年只和房东签了一次合同,一份在房东那里,一份在我们这,但是我们的合同不幸丢失。下半年也就是从2011年8月20日到2012年2月19日,只写了一个收据。内容为:“今收到xxx,xxx交得租房款xxx元,(大写),8月20日至2012年2月19日止。经手人:xxx,8月16日。”
不知道能否在返回剩余租房款的同时,得到一定的赔偿。毕竟继续找房子要花费人力,物力,精力。
以上,祝好。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