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浦东机场上班,公司注册地在青浦区。2011年1月本人上班途中车祸受伤右腿骨折,已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因单位未及时开通我的医保卡,所以医疗费用自费,期间向单位要求了1万元治疗费(有收条)。工伤休养至今,公司未发我工资,只是帮我交了社保金。一会儿声称现在工资发现金要自己去领(之前都是打进卡内的),一会儿又说等你医疗费用报销完后一起结算。问一下公司是否侵害我的权利?如是,可否要求工资加倍赔偿。
此外,本人于2010年10月18号进公司,直到我2011年1月中旬工伤治疗出院后,为办理工伤认定,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内未注明劳动报酬。只有之前的口头约定。
请求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