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没有签任何合同,现在被无故解雇,公司一开始说公司经济不好,后来说因为我们达不到要求所以解雇,如果要他出示解雇书,就要我们联名写个申请书给他,他才在公司贴出那个解雇书来。也不肯赔偿。
后来我们去办失业证,让开了一个合同期满的证明,公司盖章了。后来去社保局办理失业待遇,却让提供合同,或者提供解雇证明书,公司两个都不肯,只肯给盖个人离职,后来一个星期后又答应给提供合同。现在给了一个新的合同我们让给签名然后回公司盖章。不要合同又不能办理失业待遇,签了合同,那不就代表公司没解雇我们?那应该签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