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劳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前后跑了近十次 却迟迟没有被受理 事实是这样的 我在澳洋这个工厂工作了三年 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保 后来我就有了要解除合同的念头 但怕单位不签字 就一直拖到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了 此时 我以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而产生的违法行为为由(不管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应该意义相同吧)要求单位赔偿三年的经济补偿金 合理吗?劳动争议仲裁科的某工作人员说 因为合同到期了 两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所以即使之前合同期内 单位有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 劳动者也没有权利索赔经济补偿金了 这个说法对吗?好心的朋友 懂法的朋友 帮帮我吧!!谢谢您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