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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于单位拖欠工资,我于今年八月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老板收下了辞职报告后,口头同意了我辞职,我交接工作后,于4天后就离开了单位。现在老板不承认我交过辞职报告,我手里只有一份找当时和我交接工作的同事帮我复印的工作交接单,上面有我和那位同事的签名。原件在那位同事手上。请问这个能证明我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的证据吗?如果不能,那么如果老板说我没有书面辞职就离开单位,要我赔偿,我会有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11-09-23 1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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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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