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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登记之前,男方购置一套婚房,公基金贷款三十万!因为房子一直没有交付,还没有入住,现在因为很多原因闹到离婚,协议不成,现在男方要求我共同承担这三十万的债务,这个要求合理吗?目前我们处于分居状态,各住各家,在此期间,用共同财产进行的个人比较大的消费不违反法律吧? 麻烦您尽快给个答复,谢谢!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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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2 12: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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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