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西人,我们一共从山西来了4个人到包头找包头的2个老板合伙做生意,我们4个人中有一个代表跟包头当地的其他两位签订了股份协议,代表(我们4人其一)说的带我们赚点钱,所以我们其余三人每人给代表3 4 5万元人民币不等,后来我发现我们这个代表利用出纳之便自己报假账报空帐,所以不打算跟他合伙干了,准备拿钱走了,他居然说钱不给退,我现在手里只有他自己给我写的一个入股证明,证明上并无其他2为股东的签字和盖章。请问,我这算入股吗?我的钱他有权利不给退吗?他这种行为算借我的钱了?还是算诈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