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有套承租房,房子的来源是他们家94年拆迁得来的,2004年才下来,房本上写的是我前夫的名字,我们是2002年结的婚。2010年我们协议离婚的,他放弃承租权并过户到我名下,但是离婚后就反悔了,说这套房是他们家人共同共有。但是这套房只有我们俩个人住,他们家人不曾住过。我想请问一下这算共同共有吗?他们一家人也以这个理由把我给告了,要求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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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建设部文件,只有本市户籍无住房市民以户为单位才有租赁公房资格;
2、只有户口落在该房并居住2年以上的居民才为共同承租人;
3、变更公房承租人是共同承租人的权利,要撤销原变更承租人协议要有法定理由。遇有该房拆迁时该房即以房改政策转为私产。
4、可委托律师代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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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协议执行,你积极应诉。如需要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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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权人是你老公,那么他有权利申请变更承租人,而且产权人亦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变更承租人,现在承租人已经变更为你。因为房屋并不属于他们家庭共同所有,承租人也不是他们家庭所有的人,那么他们没有权利撤销该协议。
有进一步问题,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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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撤销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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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