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拆迁安置房,今年房屋漏水造成租户无法居住,现需另租房屋居住。现在开发商已经在维修,但屋内家具,地板已损坏,且造成租户无法居住,因此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现已与开发商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要求我今天写好赔偿要求,让他们看看商量后给我赔偿。于是我写了这份协议,希望律师看看这么写合理吗?
因###拆迁安置房3号楼2单元203户楼宇造成无法居住,现需另租房屋居住。
1.2011年8月至10月19日期间的外出租房费用7500元由开发商承担。
2.因房屋漏雨造成房内家具.地板严重损坏,其中:床2000元,地板5000元。由开发商予以赔偿。
3开发商须在2011年10月19日前将房屋修理完毕。逾期未完成,造成无法居住的,每逾期一天,按房租的10倍赔偿。
4.开发商需保证房屋维修质量,如明年再遇漏水等质量问题,予以更换新房。
合计145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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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