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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赵某合伙经营以水果库,三人投资均等,并在当地登记取得个人合伙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遂于1999年以水果库的名义从某银行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00年4月偿还。由于经营亏损,借款到期未予偿还。2001年8月三人通过分账协议:将水果库所欠谋银行借款分到个人名下,三人各自偿还5万元及其利息。某银行认可了该协议并在其上盖章。后某银行向三人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偿还借款以及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李、王、赵是否应就该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债务
2011-09-19 16: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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