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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了一处房子,看房当天,房东(是合租的房子,房东是指从房主处租来此房的人)说有事要出去,所以房子看的很匆忙,但是我对各项都比较满意,只和房主约定了租金的问题,房主就要求我付些钱,房子也就不再租给别人了,房东也按我的要求签了收据“收到***租房押金500元”。当天没有商讨合同的签订,第二天,我开会得知自己两个月后要被离开本市工作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的三天由于双方一直有事,没有约好时间签合同,第四天签合同时,我问了租期的问题,并和房东提出,我两个月后需要外出很久,可否我出国前负责将房子转租出去,我找的人,肯定也会给您过目,您看着合适的,房主要求和自己的对象商量之后给我答复,我回去之后等到的答复却是,她们不愿意租给我,500元也是一分不能退给我的,我后来再打电话,他们要不就不接,要不就说有事拒绝见面。我现租的房子已经快要到期要求搬出了,我为此也已经耽误了很多时间了,我不知道是否可以追回我的定金,毕竟这不是我单方违约的问题啊,交钱时,也并没有跟我谈租期的问题。

其它综合
2011-09-17 1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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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