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朋友是镇政府机关里的一名零时工,二年前,她受另一位同事的诱惑,利用业务之便,弄了一套拆迁房。后来单位查出此事,她便赔偿给单位拆迁房的钱,又被迫离开了单位。现由于受那位同事的东窗事发的牵连,检察院在着手又查这件事情,传说是共同贪污罪。请问,我的朋友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她已经赔偿了单位损失,并得到了失去工作的惨痛教训了,她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民事相关
2011-09-17 10:43: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