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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一个朋友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由于最近单位进行房屋买卖,他是经手人,可是由于他自身工作造成多收了私人的购房款(大修基金)有3万多元,他的同事就说他贪污,要告他。最后经房管局核查的确是本人核算错误多收房款,并经正规渠道(房款经区级财政返还给单位后)退还了多收的钱。想请问,律师,我这朋友这种情况算不算贪污? 如果算,有什么依据吗?该如何定性。谢谢

行政纠纷
2010-11-06 18: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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