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购一单位二手房,签订合同,付定金2万元 ,定在3个月内理过户手续 ,而期间因朋友遗失了身份证而不能办法过户 ,而朋友与甲方商议说身份证遗失在补办当中 ,对方也同意把过户时间往后。但没有重新再签订。而甲方因有些用钱,我朋友再付3万元给对甲方,但是昨天甲方说我朋友违约,说定金与后付那3万元没退还?请问我朋友是否违约,因那3万是在合同满后再付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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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方不构成违约,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有需要欢迎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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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没违约。甲方索要3万元钱和接受3万元钱的事实,视为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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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口头协商变更了合同。如果3万元付款有收据则可证明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情况。如果没有收据,则虽然事实上合同有变动,但你朋友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另外,即便构成违约,只能没收2万定金,3万元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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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付3万元没违约 应该退回或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建议委托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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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