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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午5.20的时候,我开车转弯时与一辆自行车挂擦,导致骑车人摔倒。事后,打了交警事故中心电话,等了10分钟,交警未到。由于担心骑车人摔伤严重,所以先带骑车人去医院拍片检查。由医生确认骑车人无重大损伤。后,我与骑车人去交警事故中心备案,确认是我全责。然后,当场确认有无车辆物品损伤。除我车有擦伤外,骑车人当场表示没有物品损伤。于是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6.30分,各自回家。在晚上10.00,骑车人打电话告诉我说抄表机(抄燃气表的机器)丢了,是我们撞了她导致丢掉的,需要我们赔偿。但是,当时,我们并没有再现场发现损坏的东西,事后也去找寻过,并没有骑车人所谓的抄表机。而,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候,骑车人的包一直没有离开过她,她的包的拉链也没有拉上。但我们不确定她的抄表机是被我们撞没了,还是她在被撞之前就已经没了。但骑车人表示,她在被撞之前还去一户人家里抄过表,表明东西是在的。那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赔偿她的抄表机吗?是赔偿全额,还是赔偿一部分?用户于 2011-06-08 08:58:23 进行了补充:那她去单位开具抄表机价格并敲上单位章。然后让单位开具证明,证明其在被撞的时候是工作时间,并在被撞前多少分钟在具体的哪户人家里抄表时,还使用过抄表机。这样能证明受害人的抄表机是因本次事故而丢失吗?

损害赔偿
2011-09-15 16:34: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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